證監會給上市券商”減負”瞭 五大要點看過來
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的要求,優化上市證券公司信息披露機制,結合新證券法的相關規定,9月18日晚間,證監會修訂瞭《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簡稱《規定》)。
整體來看,此次《規定》主要有三大方面,一是與新《證券法》等規則銜接,完善相關條款及表述。二是要求證券公司強化內部控制和內幕信息管理。三是取消月度經營數據的披露要求,取消中期報告關於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的披露要求。
上市券商“減負”
考慮到上市證券公司具有證券公司與上市公司的雙重屬性,為做好機構監管和上市公司監管的有效銜接,加強對上市證券公司的監管,證監會於2009年發佈瞭《規定》,從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內幕信息管理等方面對上市證券公司提出瞭明確的要求。
整體來看,《規定》實施以來,對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特別是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水平等方面發揮瞭積極作用。
不過,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上市公司治理規則體系不斷完善,內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健全,證券公司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有效增強,證監會認為,原《規定》中的部分條款有必要予以調整完善。
值得註意的是,本次修訂,在保留《規定》基本內容的前提下,針對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進行瞭收放結合的局部調整。
最引人關註的是減輕瞭上市證券公司負擔,取消瞭月度經營數據和中期報告涵蓋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的披露要求,使得上市證券公司信息披露頻率和內容與包括銀行等在內的其他上市公司保持一致;精簡瞭行政審批事項,更新瞭信息披露要求。
不僅如此,《規定》也再度強化瞭券商內幕信息管理和內部控制有效性要求,補充完善瞭被采取重大監管措施應及時披露的相關事項等。
五大要點看過來
基金君梳理瞭五大要點,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1 取消月度經營數據的披露要求
此次《規定》最大的亮點是為上市券商做瞭“減負”。
2010年6月,證監會發佈瞭《關於修改〈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的決定》,其中明確,上市證券公司在向監管部門報送綜合監管報表的同時,應當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在交易所網站公開披露公司月度經營情況主要財務信息,包括當期營業收入、當期凈利潤、期末凈資產等數據,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財務信息。上市證券公司有控股證券子公司的,應當同時披露證券子公司相關數據(可不予披露合並報表數據)。上市證券公司披露上述數據應當註明數據統計范圍及未經審計。
時隔十年,該《規定》再次迎來修改,在最新的《規定》裡,這一條被直接刪除。
事實上,券商月度經營數據被取消早有跡象。早在前幾日,關於券商8月月報數據遲遲未出一事就已引發業內關註,當時有券商表示,近期接到通知,暫緩披露8月經營數據,具體原因尚不清楚。如今看來,則是出於修訂《規定》的原因。
由此,券商按月披露經營數據的規定在運行十年後被取消。
2 取消中期報告關於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的披露要求
根據此前的《規定》,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在中期報告、年度報告中披露監管部門對公司的分類結果,其中在中期報告中披露其當年分類結果,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其近三年的分類結果。
而此次修訂則直接指出,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近三年監管部門對公司的分類結果,取消瞭券商中期報告關於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的披露要求。
證監會表示,此次修訂完善瞭上市券商作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頻率的公平性要求,同時兼顧其“證券公司”屬性。
3 做好內幕信息相關管理工作
不僅如此,此次修訂也再度強化瞭證券公司內幕信息管理和內部控制有效性要求。根據此前的《規定》,上市證券公司應當結合證券行業特點和自身情況,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監管要求,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並做到五條規定。此次修訂在原有的基礎上再增加瞭一條。
新增的一條主要內容為: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對於執業過程中知悉的其他上市公司內幕信息,應配合做好內幕信息相關管理工作。
內幕交易是資本市場的“頑疾”,嚴重破壞公平交易原則,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顯著提高瞭包括內幕交易在內的證券違法違規成本。而近幾年來,監管也加大瞭對內幕交易行為的打擊力度,而券商由於行業屬性,在執業中能接觸到較多的上市公司,強化內幕信息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4 補充完善瞭被采取重大監管措施應及時披露的相關事項
值得註意的是,此次《修訂》也補充完善瞭被采取重大監管措施應及時披露的相關事項等。
具體來看,新增的內容有: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撤銷有關業務許可,認定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不適當人選。
根據最新《規定》,以後上市券商被采取瞭上述重大監管措施時,都應當及時披露,強化瞭信息披露內容的針對性要求。
5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成為券商主要股東或實控人 應當限期改正
值得註意的是,根據此前《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應當限期改正;改正前,相應股權不具有表決權。
而此次修訂對該要求進行瞭適當放松,取消瞭5%股權的“門檻”,將表述改為“成為證券公司主要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應當限期改正;改正前,相應股權不具有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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