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欠下的外債需不需要歸還?國際法這條原則講得明白

日前,有媒體報道稱,持有1949年以前中國外債債券的2萬多名美國人組成瞭“美國債券持有人基金會”(American Bondholders Foundation,ABF),這個基金會主席還曾拜會過現任總統特朗普,希望華府幫助這些債權人向中國“討回”7500億美元的“收益”雲雲。報道稱,ABF的主張建立在“債務繼承原則”上,也就是新政府繼承前政府的債務。他們特別舉例說,1913年中華民國政府發行瞭相當於現在2500萬英鎊的黃金融資債券,這筆借款的本息應由今天的北京承擔。

更早之前,美國共和黨眾議員埃爾頓在媒體上發表題為 《中國債務綜合征》的文章,聲稱自己向眾議院提出一個決議,呼籲國會要求中國及其政府所有企業在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招股書及文件中適當披露關於1949年之前債券的材料信息,以便讓所有投資者註意到“中國違背國際法,拒絕償還債務”。該文開頭就寫道:“中國當前的政府在1949年奪取政權後卻拒絕償還從前中華民國繼承過來的債務,其中包括中華民國發行的大約2600億美元的債券。”

這些舉止言論,專傢是覺得荒唐可笑的。國際法學者、中國政法大學國際公法研究所所長李居遷認為,“國際法中有一條‘惡債不償’原則。所謂惡債是指舊政府舉借的用來反對新政府或者對新政府不利的債務,新政府沒有義務為其償還。”他舉例道:“美國南北戰爭時期,南方政府為北方政府消滅,後來1871年 《華盛頓條約》所指派的混合委員會宣稱,美國聯邦政府對於南方政府的債務和其部隊的行為,在國際上是不負責任的。”

歷史學傢、浙江大學教授金普森則認為,舊中國從1852年借第一筆外債,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一共借瞭700多筆外債。這些外債可分為三塊:清政府的外債、北洋政府的外債和南京國民政府的外債。南京國民政府的外債又以1945年抗戰結束為界線分為兩個階段。1945年前的眾多外債基本是理清的。當時的借款大多是以關稅抵押或者路礦抵押等,債務被陸續扣去,尾欠數額很小。上述 “討債”鬧劇,在美國國內沒有產生任何輿論影響和社會影響。

因為四十年前,美國官方已就這些問題作瞭政治結論和法律結論。這就是喧囂一時的“湖廣鐵路債券案”。

美最高法院眼中的“湖廣鐵路借款”

中美兩國正式建立外交關系不久,美國亞拉巴馬州的公民傑克遜等人,向州聯邦地方法院對中國提起集體訴訟,要求償還1911年清政府發行的湖廣鐵路債券欠款,本息合計高達1億美元。美國法院傳票被告欄列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按國際法,對於一個外國主權國傢,除非它自己明確表示同意,否則不得對它行使司法管轄,這即是主權豁免,歷來為各國所公認。美國法院唯一的“依據”是該國1976年頒佈的《外國國傢主權豁免法》,“外國的商業活動不享受豁免”。這種用國內法來否定國際法和國際慣例是史所罕見的。

1982年9月1日,亞拉巴馬州聯邦地方法院悍然做出缺席判決,“命令”中國償付原告4130萬美元,外加利息和訴訟費用。原告還揚言要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美國境內的財產。

1983年7月,中方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動議,目的在於撤銷缺席判決和駁回原告提起的訴訟,同時聲明:中國這樣提出“動議”絕不影響其始終堅持的主權國傢享有的豁免權的原則立場。同時送達法院的,還有國務卿舒爾茨代表華府出具的 《利益聲明書》和有關“誓證”,說明此案將成為美中兩國“雙邊關系中的重大刺激因素”。

次年初,美國法院終於撤銷其所做的缺席判決。法官在判決意見書裡闡明,在程序上,美國法院無法受理對於一個主權政府的起訴。但文本還留瞭個“尾巴”,堅持之前的判決在事實裁斷上並無瑕疵。以此為依據,原告又向巡回法庭提出申訴,直至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1987年3月9日,經後者終審,此案徹底撤銷。

這場長達七年半的訴訟給美國司法界留下瞭一樁重要的判例,自此,幾乎再也沒有所謂的“債權人”以清償舊債為由起訴中國。所以,無論什麼基金會主席或國會議員,所提出的天文數字般的清償數額越來越高,也不過是坊間談資而已,無足輕重。不過,一百多年前發行的湖廣鐵路債券每隔十數年就會在美國興風作浪,足見這筆借款在金融史上產生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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